列印時間:113/04/29 03:12

法規名稱:
天然災害及緊急事故傳播事業時段徵用實施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2 日
三、為防範天然災害或緊急事故發生所造成之損害,或為減輕受害程度、
    維護公共安全與公眾福利,本會得逕自或經由各相關主管機關檢具徵
    用申請書(如附件),經本會審查後,視具體情況指定傳播事業停止
    播送節目或播送特定節目或訊息。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