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03:5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申請變更營運計畫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13 日
四、變更許可之原則:
(一)頻道節目屬性變更應以同一區塊為原則。
(二)節目規劃內容於預定變更日前一年內累計變動幅度逾百分之四十者
      ,原則不予許可(申請者應檢附該次及歷次變更之節目表佐證)。
(三)頻道名稱及識別標識變更應與其頻道節目屬性及節目規劃內容相符
      。
(四)頻道識別標識變更原則予以許可,惟圖案應清晰可資辨識,並不得
      干擾觀眾收視。
(五)境內、境外頻道不得相互變更。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