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15:06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十、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經審查委員討論後評分。
    評鑑結果依所評分數建議,分為已達營運計畫及未達營運計畫:
    已達營運計畫另分為下列二級:
    優良: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八十分以上者。
    合格: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六十分以上者。
    未達營運計畫(不合格):未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評分為六十分
    (含)以上者。
    已達營運計畫者,若部分評鑑事項仍有得補強者,得列改善事項;未
    達營運計畫得改正者,應列限期改正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