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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二、為擴大公民參與及廣納社會多元觀點,本會得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
    審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要點修正後,第一次遴聘之委
    員,其中六至七人之任期為一年。
    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