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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四、審查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審查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