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8 17:08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五、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受評鑑事業之董事、監
      察人或經理人。
(二)審查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
      受評鑑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審查委員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受評鑑事業或擔任其顧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