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3:3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
    於屆滿二年及四年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一、附表二評鑑報告書欄位中所
    列項目向本會提出評鑑及佐證資料(紙本一式二份;電子檔一份)。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表一
      。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
      表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