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自執照生效之日起算,應 於屆滿二年及四年後一個月內依附表一、附表二評鑑報告書欄位中所 列項目向本會提出評鑑及佐證資料(紙本一式二份;電子檔一份)。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表一 。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營運評鑑項目如附 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