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03:46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七、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衛星廣播電視
    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限期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未補
    正者,由審查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行初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