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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評鑑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1 日
八、審查委員會應依評鑑資料及評鑑考核表辦理初審,於作成評鑑結果建
    議後提請委員會議複審。
    為審查所需,審查委員會或委員會得至各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
    星廣播電視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