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1 09:05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7 月 1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七、本會收件後應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申請事業限期
    補正,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依衛星廣播電視
    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駁回其申請。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