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08:10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十一、受停播處分之廣播、電視事業,於停播日起應即停播,並應於停播
      期間持續播放停播訊息,其內容為:「○○頻道(電臺或分臺)因
      違反廣播電視法,依規定受停播處分○日,自○年○月○日至○年
      ○月○日暫停播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