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9:0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三、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所列規定,經交付本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諮詢時,若有三
    分之二(含)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且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表
    決建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停播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意見者,業務單位應
    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