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廣播、電視事業因播送節目或廣告涉違反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第一 項所列規定,經交付本會廣播電視節目廣告諮詢會議諮詢時,若有三 分之二(含)以上諮詢委員出席,且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委員表 決建議依同條第二項規定停播該一節目或廣告之意見者,業務單位應 提請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