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8 16:3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六、依本要點第四點及第五點規定二年內罰鍰額度加總之起算,指違法行
    為日發生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後之罰鍰處分案件。
    前項罰鍰額度之計算,不受提起行政救濟之結果影響。但在作成停播
    處分前已確定撤銷處分之罰鍰額度應予扣除。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