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7:0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八、本會委員會議決議應予停播之處分後:
(一)業務單位應即以電話或電子郵件通知受處分者規劃相關後續事宜,
      並作成限期停播裁處書。
(二)本會營運管理處應召集相關單位組成緊急應變小組,專門處理作成
      停播處分後續衍生之行政問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