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2:29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四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九、受處分之對象如為電視事業者,裁處書應副知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
    者、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多媒體隨選視訊經營者、行政院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各地方縣市政府、中華民國電視學會等相關單位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