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8 16:23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十、受停播處分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於
    停播日起應即停播,並應於停播期間持續播放停播訊息,其內容為:
    「○○頻道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依規定受停播處分○日,自○年
    ○月○日至○年○月○日暫停播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