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4:1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三、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達停播警示額度時
    ,本會業務單位應專函告知該事業已達停播警示額度之情形,並副知
    相關公學會;同時會同相關單位研商應行注意及改善事項,對該事業
    為行政指導。
    前項所稱之停播警示額度,係指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
    視事業之頻道自本次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行為發生日起,回溯二
    年內因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而受罰鍰處分之
    罰鍰額度加總達新臺幣 700  萬元(含)以上,但未滿新臺幣 1000
    萬元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