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5:51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執行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條停播處分要點 (民國 105 年 12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07 月 01 日
八、受停播處分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頻道停播
    起始日為裁處書送達之次日起,不得低於五日,並以三十日為上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