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5:50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四、本會委員由本局遴聘,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無法執行
    職務或本職異動時,應予解聘,並得由本局另聘其他人選繼任,至原
    聘期任滿時為止。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