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8 16:05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及有線電視節目播送系統收視費用費率審核委員會設置要點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五、本會會議由本局召集之。第三點第三款所列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
    派他人代理。開會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