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01:07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二、本會處理申請案時,除適用廣播電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
    四項、第十二條之一、同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三條規
    定外,另依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申請須知(附件一)辦理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