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0 11:00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一年,審
    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