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4 15:47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七、本會應就申請案先行檢核,其法定文件未齊備者,應通知無線電視事
    業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由審查委員會逕依現有資料進行初審。
    為審查所需,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得至各無線電視事業進行訪查
    ,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