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7 13:14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八、審查委員會應依審查評分表(附件二)所列審查項目評分,平均分數
    達七十分且各審查項目無重大缺失應即改善之項目者,審查委員會應
    作成准予換照建議,提交本會委員會議複審。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