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7 00:37

法規名稱:
無線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九、審查委員會之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或有重大缺失應即改善者,應以書
    面通知該無線電視事業應改善事項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改
    善無效者,應作成駁回申請之建議,提交委員會議複審。
    前項改善期間,本會得發給臨時執照,其有效期間為三個月,並以一
    次為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