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4:07

法規名稱:
無線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換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99 年 05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30 日
五、審查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審查委員出席,始得開議,以出席審查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