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7 04:17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 14 條
室外基地臺天線之設置高度及方向,按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
分,應確保其水平方向正前方於下列距離內不得有高於天線之合法建築物
:
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十五公尺。
二、微型基地臺:八公尺。
基地臺天線輸入端之射頻功率大於二瓦特者,其為室外電波涵蓋所設置之
天線不得架設於室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