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06:28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 5-1 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得使用電信桿、號誌桿、路燈桿、標誌桿、電話亭、候車
亭、高架橋、橋樑、橋墩、天橋、陸橋、地下道、隧道、公園、土地及其
他公有設施及建物等,設置基地臺。
前項基地臺設置於公有土地、設施或建物者,應經管理機關(構)同意,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配合管理機關(構)之要求,為必要之美化措施。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