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9 18:58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9 年 12 月 28 日
第 6 條
基地臺架設許可有效期間為一年,得標者或經營者未能於期限內完成架設
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展期。
展期最長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基地臺架設期間,除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短期測試或主管機關進行現場
技術審驗外,不得發射電波。短期測試期間最長不得逾五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