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19 20:33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二、本會為辦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得設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
    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
    查委員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要點訂定後,第一次遴聘之委員
    ,其中六至七人之任期為一年。
    審查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專家學者八至九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三至四人。
(三)本會代表二人(不含召集人)。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