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09 09:0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五、審查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審查委員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申請事業之董事、監察人
      或經理人。
(二)審查委員之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為
      申請事業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三)審查委員現任或二年內曾任職申請事業或擔任其有給職顧問。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