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3/29 07:09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八、審查委員會應依申請資料及換照評量表辦理初審,於作成審查建議後
    提請委員會議複審。審查委員會或委員會為審查所需,得派員至申請
    事業進行訪查,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