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5 19:33

法規名稱: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8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
九、審查委員會應就申請資料及營運計畫進行審查,並於附表十一、附表
    十二之換照評量表填具分數:
(一)衛星廣播電視節目供應者(含境內、境外)之換照評量表如附表十
      一。
(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經營者(含境內、境外)之換照評量表如附
      表十二。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