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6:24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十、審查委員會或本會委員會為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繼續經營之能力,必
    要時得執行現場系統技術審驗及查核財務能力、頻譜資源運用現況、
    電信號碼資源使用現況等相關資料,或邀請其到會面談。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