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15:00

法規名稱:
行動通信業務屆期換發特許執照審查作業要點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9 日
三、本會為審查申請案,得設行動通信事業特許執照屆期換照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審查委員會),置審查委員會十三至十五人,任期二年。
(一)本會代表二至三人。
(二)通信技術專家學者至少五人。
(三)財會經濟專家學者至少三人。
(四)消費者保護專家學者至少二人。
    審查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或審查費。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