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8:35

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7.擴增通信網路規模時之處理方式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經營者取得特許執照後,如擬擴增通信網路之規
  模時,對新設海纜登陸站或內陸介接站,應報請本會核准,再依本規範
  相關審驗規定向本會申請審驗,其餘擬擴增網路部分,應報請本會核備
  。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