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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通信網路審驗技術規範 (民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7 日
8.繼續經營之技術審驗
  國際海纜電路出租業務之特許執照期限屆滿時,有意繼續營運之經營者
  應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起之三個月內,依規定向本會申請核准,並由本
  會依本規範規定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依規定重新換發特許執
  照。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