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19 08:08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101 年度補助廣播電視事業辦理媒體識讀教育活動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7 日
七、經費請撥及結報:
    申請單位應於活動計畫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附與補助金額相等之收據
    或發票(以本會為抬頭),填寫附件二成果報告表(含活動照片)二
    份、相關單據影本、經費明細表(含活動全部經費實支明細、本會及
    其他機關補【捐】助支用明細)、媒體識讀教材(含電子檔)、衡量
    指標績效達成之證明文件(含簽到簿及滿意度調查影本)等向本會請
    款。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