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20 08:39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處理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變更公司名稱、頻道名稱或識別標識作業要點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0 日
二、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應於預定變更日四十五日前,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
    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變更內容對照表及變更理由說明。
(三)歷次經本會許可變更之對照表。
(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