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08:02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聯播:指兩家以上廣播事業於同時段常態性播出由其中一廣播事業
      或電視事業提供之相同內容之節目。
(三)主播臺:提供聯播節目內容之廣播事業。
(四)參與聯播臺:提供時段播送主播臺聯播節目之廣播事業。
(五)自製節目:電臺自製符合設臺宗旨及服務範圍內民眾需求之服務性
      節目。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