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22:24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廣播事業聯播處理要點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七、廣播事業每週聯播節目比率上限如下:
(一)中、大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五十。
(二)小功率廣播電臺應低於百分之七十。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