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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 5 條
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申請,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檢具再利用許可申請文
件一式十份,向本會為之。
前項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表。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國內外再利用可行性實廠實績相關佐證資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再利用後賸餘廢棄物之清理計畫。
五、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事項。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