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6 01:06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 8 條
第五條至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發現其內容資料欠
缺或需更正、澄清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予
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
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會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
修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