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本會各業務負責單位應就前點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及專案認定結 果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但申請人如不符公司研發投抵 辦法第三條或中小企業研發投抵辦法第四條資格條件,應將資格條 件審查意見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前項研究發展活動審查意見不副知申請人,僅告知申請人本會已將 審查意見書函送申請人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專案認定結果將函復 申請人。 經審查不符合公司研發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或中小企業研發 投抵辦法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者,應予詳敘具體不同意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