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投資抵減之通訊傳播事業(以下簡稱申請人)依公司研發投抵辦 法申請之研究發展創新活動應符合下列目標: (一)短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可取代進口。 (二)中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達到國際競爭優 勢。 (三)長期目標:研究發展活動之產出產品、技術或服務領導國際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