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23:2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四、申請人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認定為
    不具高度及一定創新程度:
(一)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流程、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
      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一般性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試作。
(三)僅提供單一客戶客製化之產品、系統或服務開發。
(四)有關品管之例行性測試及分析。
(五)有關管理或操作方法之研究。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