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請人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分別認定為 不具高度及一定創新程度: (一)為改進現有產品或服務之生產流程、服務流程或系統及現有原料、 材料或零組件所從事之研究發展活動。 (二)一般性量產前之準備工作或試作。 (三)僅提供單一客戶客製化之產品、系統或服務開發。 (四)有關品管之例行性測試及分析。 (五)有關管理或操作方法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