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4/28 20:37

法規名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審查通訊傳播事業研究發展活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作業要點 (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01 日
九、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於審查委員審查前,應檢查申請人應備妥之申請資
    料文件。
    本會業務承辦單位或審查小組如認為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不足,得以
    書面通知申請人自送達次日起十五日內提供必要之補充資料。申請人
    經通知補正而未依限補正者,本會得逕行審查,但有正當理由者,不
    在此限。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