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5 19:50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15 條
競價者於競價程序中,如有前條第一項各款、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及第
十條第一項情事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參加競價之權利;其於得標後取得
特許執照前始發現或發生者,撤銷或廢止其得標,無息發還已繳納之得標
金及其利息。
前項情形,已繳納之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發還者應予追
繳或於得標金中扣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