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2 14:51

法規名稱:
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民國 108 年 09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08 日
第 16 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案,已繳納之押標金及審查費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押標金及審查費。
二、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無
    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競價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已
    發還者,並予追繳。
資料來源:通訊傳播法規解釋函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