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業務執照釋照競價作業之競價程序,分為頻寬數量競價(以下簡稱數量 競價)及位置競價。 數量競價分主要競價回合及補充競價回合,依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之 一規定進行主要競價回合;有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三項情事時,續進行補充 競價回合,決定數量競價得標者及其得標頻寬。數量競價程序結束後,再 進行位置競價。